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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造网:发明专利权,侵权必究!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4-28 130 次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经宋章根转让成为涉案“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已利用该专利开发出一系列耐高压旋转补偿器产品,并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宋章根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亦申请“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8月2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该实用新型专利与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区别在于缺少“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技术特征。宋章根于2012年4月30日已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晖公司)从被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购买的旋转补偿器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重大经济损失。遂要求被告远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告三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被告远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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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系远通公司生产、销售。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一种管道用旋转补偿器,包括芯管、密封压盖、密封座、连接管,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与密封座的一端为一体式结构并套装在芯管上,在芯管伸入连接管的一端上设有一个环形外凸台,在密封座的内表面上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密封压盖套装在芯管上并插入密封座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的内表面与芯管的外表面之间的环面密封件相抵,密封压盖和密封座通过连接件相连,密封座和芯管之间形成有一个由密封座内表面环形内凸台的侧面、芯管外表面环形外凸台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被告远通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关于被告远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密封腔大小可变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在内外凸台和端面密封件贴合形成密封腔之前,两者之间的间距可以在产品组装时,随着限位块放置位置的改变而变化;但此时变化的只是内外凸台之间间距,而非内外凸台之间形成密封腔之后密封腔的变化。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内、外凸台之间形成的密封腔的大小基本不变。

  一审判决后,远通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旋转补偿器”前包含“耐高压”这一限定性词汇,但说明书中并未对于何谓“耐高压”作出明确界定,行业内也无确定标准,故“耐高压”仅应被理解为对技术方案实际效果的表述。远通公司与三晖公司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即为耐高压旋转补偿器,该产品在现场勘验压力测试时也能耐受3.75—4MPa的压力。故远通公司仅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标称的压力为2.5MPa为由,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该主张不能成立。远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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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主题名称系对专利技术方案应用场景、技术方案所实现技术效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并非独立的技术特征。其作用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便于专利行政审查、明确发明的保护主旨、用途的提示性建议,实现技术效果的概括和总结。二是在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实质影响时,发挥其限定作用。本案中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为“一种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中“耐高压”实质是对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配合作用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表述,系对技术特征作用效果的概括性总结,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未产生实质影响,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未产生实质影响。此外,涉案专利“密封腔大小基本不变”技术特征系由多部件构成的技术特征,并预留了部分空间,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出现大小可变的情形,但是形成之后则表现出大小不变,故形成过程中的部分其他情形并不影响形成后结果特征的判断。本案对于技术特征的确定、比对和认定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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