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分析

知造网:犯我专利,虽远必究!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5-09 110 次浏览

【案情介绍】

  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是“一种多功能镜头脚架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2017年12月1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0549092.8。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1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权利要求1-6、9因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效,在权利要求7和8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对天猫网店“老蛙旗舰店”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第6页“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老蛙旗舰店”的经营者是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第8页显示被控侵权产品“老蛙移轴镜头专用支架接环适合老蛙15mmF4.5”的照片、价格980元、月销量16、累计评价1;第9页显示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表专利侵权比对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全景滑板与镜头节点位置刻度线,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等同,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信图片_20230509120452.jpg

  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专利侵权,同时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本专利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仅在于增加了水平仪,而水平仪本身属于一种常规装置,在需要保持水平的装置上设置水平仪是公知常识,不属于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

  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不认同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比对意见。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是,在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应当允许被控侵权人以该理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就本案而言,本专利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增加了水平仪,而水平仪本身属于一种常规装置,其通常与需要保证一定水平度的装置结合使用,且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水平仪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事由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要件。安徽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就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信图片_202304011339366.jpg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在对被控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中,借鉴专利审查行政部门的论证意见,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判定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从个案层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进行了积极实践,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判决后,北京某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