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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造网: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莫侵权!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5-10 143 次浏览

【案情介绍】

  FMC公司是第ZL02815924.1号名称为“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的发明专利权人之一。涉案专利是原研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权稳定性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中国农业农村部推荐的草地贪夜蛾防治用药的主要成分,在农药专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公司)在多次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农药产品,并在公司官网宣传,公司农用化学品部总经理还在展会后向潜在客户提供了氯虫苯甲酰胺原药报价。FMC公司认为上述许诺销售行为显然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且侵权情况紧急,应予及时制止,故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禁止永太公司许诺销售涉案发明专利权的农药产品,直至本案判决作出并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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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请求的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及知识产权稳定性的审查。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且在有效期内,专利权稳定有效。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化合物为氯虫苯甲酰胺(英文:Chlorantraniliprole),而每一种化学物质均有国际通行的唯一对应的“化学物质登录号”(CAS编号)及名称,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根据CAS编号及名称即可判断被诉侵权的化学产品是否使用了专利,无需再进行实物比对。申请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曾经以线下展会形式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其次,关于侵权可能性的审查。至本案审查时,被申请人所参加的相关展会均已结束,故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实质指向的是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发生涉嫌侵权的许诺销售行为,如参加新的行业展会宣传推销涉案产品。涉案专利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较高,被申请人则具有相关产品的经营能力。展会形式推广是大型农药企业常见的销售手段,被申请人多次实施参展许诺销售行为,并宣称可提供销售服务,故其具有再次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可能性,应认定申请人的权利正处于较明显的、现实的受损威胁状态之中。再次,关于行为紧迫性的审查。一方面,2022年度当季专业展会将如期举办,另一方面,春耕时节正值涉案专利产品销售旺季,故本案存在“情况紧急”情形。此外,申请人专利将于2022年8月到期,剩余的保护期已经不足以支撑申请人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制止侵权,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实质性救济合法知识产权具有紧迫性。综上,该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双方均未申请复议,一审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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