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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造网:专利侵权,严惩不贷!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5-11 149 次浏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原告某环境技术公司依照与其他两方签订的协议,负责某单兵便携式海水淡化装置主机研发及样机试制等相关工作。截至2020年8月,原告公司已完成第五代海水淡化装置总体结构设计,并制造出一台海水淡化装置(第五代)的成型样机,但在对样机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存在密封方面及压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遂于同年8月8日与被告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接触,洽谈海水淡化装置的优化及样机加工生产方面的合作。随后,该项目负责人王某将海水淡化装置的工艺流程图、战术指标、技术说明、第五代样机的设计图纸等资料发送给被告公司,并提交了第五代海水淡化装置的实物样机。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提交保密责任承诺书,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单位及人员泄露本单兵型便携海水淡化装置的相关资料。同年10月27日,被告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取得一种名称为“海水淡化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人:罗小某、龚某;专利权人:被告公司。原告公司发现后,认为被告公司在与原告公司合作中,获取了原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研发成果,且在承诺保密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公司的技术成果据为己有并申请专利,侵犯了原告公司的知识产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外观设计专利为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维权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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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诉争专利与原告公司已完成的涉案外观设计相比,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对于被告公司提出的6个设计特征上的区别,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且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的视觉效果并无实质影响。被告公司在原告公司在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调整改变,不能认定被告公司对诉争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实质性或创造性的改进,诉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属应当归原告公司所有。本案虽然属于专利权属纠纷,但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公司签署了相关保密规定,被告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以自己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不当披露原告公司的涉密资料,其行为本质上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确权之诉,其合理维权费用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遂判决:确认诉争专利权属为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合理维权费用支出2万元。

  【典型意义】

  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要确定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结合专利创造过程中谁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来进行判断。此外,本案虽属专利权属纠纷,但起因于将他人外观设计擅自申请专利的行为,其本质是侵犯他人专利申请权,符合民事侵权的基本特征,故权利人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合理维权费用支出。本案对于专利法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合理维权费用赔偿”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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