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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造网:被告侵权,未必侵权!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5-16 214 次浏览


【案情摘要】

       比沃科公司系“一种带手机架的颈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跃马公司通过网络店铺销售的“长颈鹿”手机支架颈枕,系从许某经营的店铺购进。比沃科公司认为跃马公司、许某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能实现进行弯折且能定型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利用金属定型软管的材质特点来实现前述技术效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则是利用两两相邻的关节状部件相互之间的特定连接方式和配合运动关系来实现颈枕的弯折和定型,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比沃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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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典型案例。认定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应以技术手段基本相同为前提条件,不能仅根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效果上存在类似之处,就推定二者技术手段必然相同。在二者技术手段明显不同的情况下,即使实现了类似技术效果,也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的裁判对等同侵权的正确判定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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